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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东军司令官效其本国的集中营办法,欲在伪满实施集中营组织,于是伪总务长官武部六藏,伪企划局长古海忠之,伪法制处长宫本等相联系,伪司法部次长前野茂同伪刑事司长太田耐造相联系,双方合意,决定于设置矫正辅导院、制定思想矫正法令、保安矫正法令,于司法矫正美名下,实行集中营组织。例如矫正辅导院
令第一条规定:“矫正辅导院以使拘置人,体得建国精神,振作勤劳的气风,精励作业,炼磨其心身,急速变为健全国民为目的。”这个条文,明明是美名的掩饰。
于一九四三年四月遂由伪司法部刑事司长太田耐造起草设置矫正辅导院、制定思想矫正法令、保安矫正法令的草案,送交伪总务厅法制处长日寇宫本处修改、增补,法制处又同伪企划局相接洽,将原草案修正后,送交前野茂,由前野茂提案,送交伪次长会议通过后,由武部六藏将决定案送交前野茂,这次由伪司法部大臣我
提案,送交伪国务会议通过后,由伪国务总理大臣张景惠上奏伪皇帝溥仪,溥仪将原案谘询参议府,由参议府议长臧式毅召集伪国务总理大臣、伪总务长官开参议府会议,伪国务总理大臣令伪司法部大臣我和关系司法人员出席会议,在会议席上说明原案,将这个原案通过后,由臧式毅上奏伪皇帝溥仪,溥仪对于这个原案并未降下削改、增补或废止的旨意,遂以敕令裁可后,由伪国务总理大臣、伪司法部大臣阎传绂副署公布。
伪司法部行刑司遵照这个法令,在沈阳、哈尔滨两处设立各一个辅导院,于同年九月十八日待以敕令公布后,由检察厅同警察厅相联系,准备送付矫正的人。待同年十二月一日矫正辅导院以部令公布后,开始矫正,继续在伪满各地开设辅导院实施矫正。其开设辅导院的总数和收容人数不详,但设立当时全伪满预定收容十万人。
为设置辅导院委嘱警察送付矫正人的关系上,为警察造成勒索贿赂蹂躏人权的机会;又因院内待遇不好,被付矫正的人士有衣食不得饱暖,卫生不讲,心绪不佳等情形,所以,多有得疾病的;又因为政府御用厂矿和关东军的要求,强负过重的劳作。例如一九四五年春哈尔滨辅导院临时捉了一千人送往鞍山工厂劳作等。又如以上各种恶劣条件,有希图自杀和铤而走险希图逃跑作乾坤一掷的行动的,因此,又遭受到重罚和毒打。例如院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容者有自杀之虞者和逃走、暴行及其他有紊乱纪律行为之虞者,得使用械具。”同第二十三条规定:“械具为下列各种:一、捕绳,二、联锁,三、手锭,四、防声具,五、保护衣”;同第二十四条规定:“械具因必要,不妨并用”等,都是重罚的规定。为此种种不幸出现,致使死亡率增加。于一九四五年五月我到伪通化省视察的时候,伪通化矫正辅导院收容的五百人中死亡了二百余人,这是惨重的一例,至于全国辅导院平均死亡率虽不得详知,但能有相当以上的人数。因此,人民畏这个苛政如蝎蛇,多有以为一付矫正就不能庆生还的。这些法令的执行,为人民加上如是惨重的结果,为人民带来莫大的痛苦,总是我提案这些法令来为日寇作帮凶,危害人民的重大罪行。
(二)审判所谓“经济犯罪”改三级审为二级审
于一九三六年实行经济统制以来,在法院审判所谓“经济犯罪”用三级审(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处理的案件,年年增加,审判大有应接不暇之势,审判官都嫌手续复杂,不能应付危害人民的国策,要求司法部予以简单能迅速处理的法令。于一九四三年末一年间“经济犯罪”有三万余件,因此,伪司法部刑事司同伪法制处、企划局讨论的结果,决定将三级审改为二级审(区法院、高等法院)法令。于是乎于一九四四年春由伪司法部刑事司长太田耐造起草起,送交伪总务厅法制处、企划局修改后,由前野茂提案伪次长会议通过后,伪司法部大臣我提案伪国务会议通过后,由伪国务总理大臣张景惠上奏伪皇帝溥仪,溥仪咨询伪参议府,由伪参
议府会议通过后,由伪议长臧式毅复奏伪皇帝以敕令裁可后,由伪国务总理大臣张景惠伪司法部大臣我副署公布后,由伪司法部大臣移牒法院,检察厅遵照这个法令执行。法院以二级审审判所谓“经济犯罪”时,手续大减,能简单手续,迅速地处理案件。因此,所谓“经济犯罪”,由检察厅和警察任意检举又形增加,于一九四四年末一年间有三万余件,在监狱的人和其他犯罪人共同计之,约有四万五千人。
在监狱的所谓“经济犯罪人”因待遇不好,衣食不得饱暖,卫生不讲,心绪不佳等恶劣条件,多有得疾病的;又应监狱内的过重的劳作,如监狱规定在监内的劳作,在五、六、七、八等月是十二小时,在四、九月是十一小时,还有在这个以上的时候,又应{因}伪满御用厂矿和关东军的军需生产,服监狱外的过重劳作。而日寇有犯经济罪的竟逍遥法外,纵有犯经济罪的,乃置之沈阳第二监狱(专为收容日寇犯罪人宫殿式的大白楼)内。为此种种恶劣条件,“经济犯罪人”和其他被监禁人士一样,死亡率增加,于一九四五年春死亡率由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人民既遭到日寇的经济统制,夺了他们的财货,又因粮谷出荷,复夺了他们的粮食,使他们都不得聊生,为生活计,不得不铤身走险,以图侥幸。又常受警察的勒索泄忿报仇等的摧残,不幸系于监狱,又因种种恶劣条件,发生了重大的死亡率等。使无辜的人民,遭到如此惨重的结果,又为他们带来如此莫大的痛苦,都是我援用这个法令的罪行。
(三)制定时局特别刑法
于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日寇首倡大东亚共荣圈,发动了太平洋战争以来,伪皇帝溥仪于同月十一日颁布了时局诏书,宣称与日寇死生与共的旨意。日寇在太平洋战争中,为镇压其本国的反战思想和反战行动,有使全国一致转向战争的愚图,所以,于一九四三年中制定了时局特别刑法,实行有日。伪满政府决定立为镇压反满抗日,在日寇战争中图谋反战和扰乱治安,颠覆伪满国家的,必加以重刑的时局特别刑法,遂于一九四四年冬由伪司法部刑事司长太田耐造起草,制定了凡七十余条的严重刑法。这个刑法在起草前,太田耐造同伪总务厅法制处相联系,起草后送交伪法制处伪企划局修正后,由前野茂提交伪次长会议通过后,由伪司法部大臣我提案伪国务会议通过后,由张景惠上奏伪皇帝溥仪,由溥仪谘询参议府,由此通过后,由臧式毅覆奏伪皇帝,由伪皇帝裁可,以敕令施行公布,遂由伪司法部大臣我移牒检察厅和法院,遵照此法令检举和审判。
由于这个法令的执行所处理的案件,由一九四五年一月起至六月底止,凡六个月间共有六百余件。于一九四五年春伪三江省通河县风山镇的监狱,于付矫正的名义下,逮捕了无辜的人民二百五十人,因此激成公愤,而爱国英雄看守王金才竟义勇直前地将他们全部释放,监狱急报当地警察,而警察急剧出动围击,又急报方正、依兰各县的警察,由他们的来援,前后夹攻,击毙无辜人民百余人,捉着扔之江中的又有一百余人,其余三十余人同王金才被捕,送之佳木斯监中,后由长春最高检察厅日寇石井莞尔派了中村检察官(姓不确)来佳木斯开了特别治安法庭严讯,王金才等三十余人都当场受重刑拷打身死,其状甚惨。于同年春在哈尔滨地区兰西地方(地点不确)逮捕了反满抗日爱国人士三百余名,都是这个法令处理的。以上二例都是这个刑法的罪恶。日寇以武力侵略了东北,增加了帝国主义的恶焰,使东北的人民不得聊生,都是气息奄奄,朝不谋夕的,又为遂帝国主义侵略的野心,又贪得无厌地发动了太平洋战争,为这个战争祸及了东北的人民。恐东北的人民趁此机会报仇,才有伪皇帝溥仪诏书的颁布,才有伪刑事司长的起草,才有伪次长会议的通过,才有伪国务会议的通过,才有伪皇帝以敕令的裁可,而到执行。为此又给气息奄奄的人民加上惨重的结果,又给他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痛苦,又为日寇帝国主义加强了侵略的力量和压制抗日爱国人民的凶焰。总是我提案这个法令的重大罪行。
(四)时局刑事手续令、时局民事特别法
于一九四四年四月由伪司法部刑事司长太田耐造起草,制定时局刑法手续令,由伪民事司长藤泽起草制定时局民事特别法令草案成立后,送交伪法制处、企划局审核修正后,由前野茂提案伪次长会议通过后,由前野茂替我(因母亲病重,在家看病)提案伪国务会议通过后,经过一定手续,由伪皇帝以敕令裁可,于同年五月一日公布这二个法令,是在时局下要手续简单,合乎时局的要求而制定的。时局刑事手续令是开了关于时局下的刑事特例,全法令共六十余条。时局民事特别法,也如刑事手续令一样开了特例,全法令三十余条。这二个法令都是在时局下,欲以简单手续处理案件,因此,为人民带来了加重的痛苦,我有罪行。
(五)热河被害人民的特赦令
于一九四二年冬于热河日寇防卫军司令官、宪兵和警察交到承德法院所谓反满抗日和八路军合作的人民三千人,这些人都是拷打受过重伤的,有到监狱前死亡的,有到监狱后死亡的,有在戒护途中死亡的,有因疾病死亡的,有由检察官设特别治安法庭处理的。锦州省伪高等检察厅长周某报告我说:这些人大部分是热河地方住民,由热河日寇防卫军司令官,以与八路军合作的嫌疑,令宪兵队、伪满警察捉来的,拷问后无法处理,送过来的都是垂死的人了。各地的关系机关都知道他们被冤屈遭难,欲迅速救济,而决计行施特赦,遂由伪司法部刑事司长太田耐造起草,由前野茂提案伪次长会议,由伪司法部大臣我提案伪国务会议经过一定手续,由伪皇帝溥仪以敕令裁可后,遂办理手续。这次死亡了二千五百人外,特赦了约五百人。我未能迅速救济被害的多数人民,我有罪行。
(六)全国大赦令
于一九四四年冬伪皇帝溥仪降下旨意,令举行大赦。伪国务总理大臣张景惠、伪司法部大臣我都欲实行大赦,以救济寄监的被冤屈的人民。经武部六藏、前野茂的认可,并许可为办理手续,遂于一九四五年二月,以伪皇帝万寿节为期,由太田耐造起草,在伪法制处、企划局修正后,由前野茂提案伪次长会议通过后,由伪司
法部大臣我提案伪国务会议通过后,经过一定的手续,由伪皇帝溥仪以敕令裁可后,遂开始手续的进行。这次大赦复权的有二十八万余人,减刑的有二万余人,释放的有二千余人,而对所谓“犯帝室罪”、“犯建国元神天照大神尊严罪”的和“否认国体,反满抗日罪”的等罪在不赦外,余者都有这个恩典,直到“八·一五”尚未办理完竣。对于大赦令中尚有未得复权减刑或释放者的被屈的人士,总是我有不得以全力办理的怠慢罪行。
二、援用法令上的罪行
(一)惩治叛徒法
这个法令是一九三二年以教令制定的,是日寇欲遂行伪满的统治权而实行压制和危害爱国人民的手段,从来援用它危害了无数的爱国人士。我到伪司法部时仍然援用,如一九四二年春由日寇本国送来交与在伪满日寇宪兵队司令部的爱国青年男女学生约二十名,由最高检察厅日寇次长石井莞尔起诉,以长春高等法院一级审判决了,有判十五年徒刑的。由日寇本国送来的思想犯罪,就与伪满诉讼手续不合,判决后送来备案时,我虽未到任,但到任后犹观望置之不理,是我有为日寇作帮凶,危害爱国青年男女的罪行。又如一九四四年春伪建国大学柯教授、学生杨万玉等二十余名被逮捕,杨万玉在途中被殴身死外,余皆去向不明。同年夏法政大学爱国青年罗际春外三十余名被捕,除罗际春逃走外,余皆去向不明。同时罗际春的故乡公主岭的爱国青年二十余名,长春市民王致*等二十余名都被捕捉,都是去向不明。这些<都是>石井莞尔指挥检察官逮捕的。于一九四五年春哈尔滨伪滨江省参事官陈维儒,同伪实业厅技佐于绍文外六七十名被捕,除陈维儒判十年徒刑,于绍文释放外,余都去向不明,这是哈尔滨高等检察厅日寇次长西村检举的。又在同年春齐齐哈尔市民田树棠等十余名被捕,都是去向不明,这是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次长日寇酒井逮捕的。余外尚有这样事件,这都是我用以前的惩治叛徒法来危害爱国青年的罪行。
[url=]设置[/url] [url=]修改[/url] [url=]撤销[/url] | 录入时间:2005-7-11 19:4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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